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周佳宝 王琳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有人因做好事而导致自身受到伤害,究竟该如何保障合法权益呢?日前,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水头人民法庭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张在运输货物过程中,遇见小周正在操作叉车打捞掉入水沟的叉车,小张主动上前帮忙,二人协力合作时,小周操作不当,叉车前臂抬升导致小张手臂受伤。
经医院诊断,小张手臂为右孟氏骨折,住院8天,医疗费近2万元。小张出院后,因手臂尚未恢复无法复工,生活陷入困境,遂诉至法院,希望小周给予赔偿。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没有义务对小周掉入水沟的叉车进行施救,帮忙行为系在自身工作之外的行为,双方事前没有谈过报酬,事后也没有支付报酬,小张的行为符合“无偿帮工”的法律特征,因此在本案中,小张与小周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造成自身损害,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说,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小周作为本案被帮工人及受益人,帮工人小张因帮工活动造成自身损害,被帮工人小周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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