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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王琳 周佳宝

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但若借款人有按时按期支付数额相同的款项给出借人,可以认定这笔款项为利息吗?日前,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1月,老杨找小丽(均为化名)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在2019年2月至2020年9月期间,老杨每月都按时向小丽付款4千元。在2020年9月偿还5万元本金后,老杨又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每月按时向小丽支付3千元。但自2021年4月起,老杨就再未向小丽支付款项,也未偿还本金15万元,故小丽诉至南安法院水头法庭,要求老杨偿还款项及相应利息。

对此,老杨主张,当时借款时有明确表示不用利息,且没有写入借条应当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小丽则表示,双方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只是没写入借条,且每月老杨都有按利率还款。

南安法院审理后确认,老杨向小丽借款20万元,还款期间每月有规律地支付20万元的2%,即4000元给小丽;后偿还本金5万元后,又于每月支付15万元的2%,即3000元给小丽,符合小丽所说约定2%的月利率。

虽然本案的借条并未对利息作出约定,但小丽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且小丽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本案借款人老杨已经实际上连续按月支付利息,这种有规律的转账支付,并且能和本金按一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相吻合的,实务中一般会认定为是利息,故法院认可双方存在口头约定的2%月利息。南安法院遂判决老杨偿还小丽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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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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