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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毛庆京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开采稀土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廖某、颜某、叶某、凌某、黄某等五人被依法判处三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12.5万元不等的罚金。

2021年6月份,廖某与颜某出资10万元入股开采稀土,占股百分之五十;凌某、叶某、黄某和郭某(已死亡)出资50万元,占股百分之五十,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原地自然浸取的方式开采稀土。同年7月份,第一、二次开采出的稀土由颜某、郭某联系买方,廖某负责收钱,共得款50万元。第三次开采出的稀土,颜某和廖某分得9400斤,卖出得款17万元。

2021年8月,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了袋装白色湿粉末稀土矿5260千克。经鉴定,非法开采行为共破坏稀土矿氧化物总资源量4.64吨,破坏矿产资源总价值114.6万元。

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颜某、凌某、叶某、黄某在明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采稀土,对矿产资源造成破坏,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其量刑情节,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颜某、叶某、凌某、黄某三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处10万元至12.5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相关非法采矿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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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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