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陈妙容
近年来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持续走高,甚至最后因婚姻破裂而产生彩礼返还问题。那么,彩礼究竟是何种性质,该不该还?怎么还?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涉彩礼纠纷案件。
王女士与林先生于2021年5月自由恋爱,并于同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个月,王女士收到林先生一方彩礼19.9万元。因双方婚后常为琐事争吵,王女士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娘家,双方基本处于分居状态。为此,王女士认为双方感情破裂,遂诉至法院提出离婚。
林先生则认为王女士以登记结婚为由要求自己支付19.9万元聘礼,婚后却一直居住在娘家,其主观上没有和自己共同生活的意愿。短短一年不到,王女士就起诉离婚,自己有权要求王女士返还彩礼。经法院释明,双方同意将彩礼返还问题在离婚纠纷案中一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起诉离婚后,法院已经给予双方冷静修复期用以挽救婚姻,但双方均无修复感情意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王女士和林先生离婚。同时,双方对19.9万元彩礼无异议。经查,林先生辩称的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程度。
但综合考量本案给付彩礼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无偿的赠与。男女双方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彩礼在婚姻关系解除且具备法定特殊情形时是可以请求退还或部分退还的。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实际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因双方离婚,法院酌定王女士应当退还林先生部分彩礼,但退还比例不宜过高。同时,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离婚过错原因、为缔结婚姻花费开支以及双方工资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王女士须将彩礼19.9万元中的5万元退还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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