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陈洁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破产清算案件中,充分运用破产和解程序功能,在向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释明法律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各方利益,积极促成各方以和解程序化解破产债务,将“沉睡”多年的执行案件转入破产和解程序,让“执行不能”成为“执行可能”。
案涉食品公司成立于2016年,因受疫情影响及经营管理多方面原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支付供货商货款,被陈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食品公司承诺,自2023年6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1万元直至还清所欠货款。
调解书生效后,该食品公司未能如期向陈某支付货款,陈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食品公司除已被划扣的存款44421元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无果后,安溪法院随即通过“执破直通”机制将该案移送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2023年10月9日,泉州中院裁定受理该食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溪法院审理。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通过执行法官了解到食品公司仍在经营,名下存续四家分公司,判断该企业存在挽救的可能,立即联系管理人,共同探讨本案是否存在破产和解的可能。
承办法官遂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了解到公司系因受“疫情”及货款未能及时收回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无法清偿债务而被申请破产,但债务总金额并不大。承办人耐心告知其所面临的法律后果,徐某表示目前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存在困难,但第三方愿意为债务提供担保。
因债务人企业有和解的意愿,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市场主体的挽救功能,同时实现债务的有效清偿,承办法官组织管理人共同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在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后,制定了既能挽救企业又能有效清偿债务的工作方案,同时管理人暂缓申请食品公司停止营业。
经承办法官与管理人多番释法说理、分析利弊,并通过信用良好的第三方为公司所欠债务提供担保,债权人最终同意债务人分期偿还。
今年11月22日,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和解协议,当天经法院出具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该案从立案受理到裁定终结历时仅45天,债务得到100%清偿,实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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