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12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市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总体情况及典型案例。
据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介绍,近5年来,南京中院不断创新司法裁判规则,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12件,涉及的品种除了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还有甘蓝、梨、桃等蔬菜、水果品种,为推动种业创新、维护粮食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此外,南京法院还持续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种业科技创新。5年来共有16件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数额为300万元,其中100万元以上的9件。
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全额支持原告关于赔偿损失300万元诉讼请求的案件。江苏省某地种业公司诉江苏某田农业产业发展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侵权人以打造服务平台名义,发展种植大户等成为加盟会员,收取加盟费,建立会员微信群,在群内发送包括“金粳818”在内的种植大户之间的种子供需信息,涉及种子数量通常在几千斤至一万斤,供种主体涉及淮安、宿迁、徐州、泰兴等地种植大户,系直接实施侵权种子的销售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条件,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行为系直接实施侵权种子的销售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南京中院还积极解决侵权证据链的认定难题,针对部分侵权人销售白皮包装,行为隐秘且分散,难取证的现状,明确法官在办案中重点调查和论证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适当分配举证责任和适用推定规则,灵活适用证据规则,对侵权证据链予以认定。同时,南京法院还确定鉴定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鉴定报告的规范性,加强对权利人单方鉴定有效性和重新鉴定的条件及必要性审查,完善侵权事实查明机制。
南京中院还加强司法保护基地建设,于2022年7月与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共同设立江苏省首个“种业振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地”, 进一步加大司法对种业科技创新的保护力度,延伸保护深度。目前,南京中院12件植物新品种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等全国性典型案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种业振兴司法保障》经验做法入选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举措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蓝皮书·中国地方法治发展报告》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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