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张宏 吴诗园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郑某某以帮助智力低下女子测试银行卡新密码为由盗窃卡内存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据了解,被告人郑某某结识张某某后,发现张某某精神迟缓,智力低下,但名下银行账户里有几千元存款,遂心生歹念。在一次郑某某陪同张某某修改银行卡取款密码后,郑某某以帮助张某某测试新密码能否使用为由,带着张某某的银行卡独自到ATM机取现9000元,除其中的100元交给张某某外,其余的8900元均占为己有。
尤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达人民币8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某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尤溪法院考虑到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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