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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的融资渠道也变得更加便捷和丰富,“典当”作为银行融资的有效补充,已成为居民个人、中小企业短期、应急融资需求的重要手段。典当虽与民间借贷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的法律适用却有天壤之别。近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名为典当,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件。

典当还是借贷 这是个问题

原告海南某典当公司与被告符某、陈某(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110万元,月借款利息及综合服务费率3%,被告以名下的A、B两套房产作为担保。被告还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由被告以名下的房产C作为抵押物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月借款利息及综合服务费率3%。上述抵押房屋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被告经催告后仍未按时还清贷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及违约金。

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 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书》《补充协议》《借据》时,原告尚未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无典当经营资格,且双方没有约定抵押物的回赎,原告也没有出具典票及将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双方所建立的关系不具有典当关系的特征,而是具有一般民间借贷关系特征,故应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调整。此外,案涉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为月利息3%,折合年利率36%,对于超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部分属于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勿因小“便利” 埋“大隐患”选择典当需谨慎

当前,有些机构产生巧借典当之名,行民间借贷之实的动机,目的是通过高额的典当综合费用以及违约金等形式,以规避高利贷审查。为此,文昌市人民法院温馨提醒您,切勿因小失大,选择典当融资要做到以下几点:

1. 作为借款人,首先应当审查出借人(典当公司)是否具有《典当经营许可证》。

2. 关于当物,即所谓的押物,比如动产或房地产,若是动产就需要交付给出借人,若是房地产则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 关于借贷契约,即当票内容上的具体约定,也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对于违反该办法的约定,借款人可以拒绝履行。(王秋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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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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