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张建国
近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区人民法院、渔业发展研究中心的共同指导下,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宝安大队等单位在宝安区大铲湾港联合开展“增殖放流 共护海洋生态”主题活动,督促造成水体污染的某企业依法承担赔偿义务,将6万余尾黑鲷鱼苗投放海洋,进行替代性修复。这是深圳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司法确认案例。
据龙岗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庭长施东辉介绍,今年4月,宝安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建筑施工项目现场因工人操作失误,致使废机油流入新圳河,造成水体污染。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与涉案企业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向龙岗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按照协议,涉案企业将通过生态补偿宣传、施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培训、进行增殖放流等多种形式开展替代性修复工作,抵扣其对地表水生态环境所造成损害的赔偿。对此协议,龙岗法院经过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予以确认。
根据赔偿协议和司法确认文书,龙岗法院联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督促涉案企业落实替代性修复工作,为确保修复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经与海洋渔业部门、第三方公益组织共同研究,结合大铲湾码头海域水质水温等环境特性,最终选定黑鲷作为放流鱼苗品种。
放流现场,龙岗法院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科学组织、有序开展鱼苗投放工作。放流活动还邀请了部分宝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员工以及第三方公益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参与见证,环保志愿者还现场向公众科普增殖放流及环境保护知识,倡议保护海洋环境。
据了解,深圳自2018年开始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现“损害担责、应赔尽赔”。针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在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主体责任,对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和赔偿。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进而将“损害担责”的刚性原则与“企业主动作为”的柔性原则相结合。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磋商协议司法强制力,促进及时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实现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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