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郑永珊
为留住顾客购物,诸多网购平台各出奇招,有的还推出了“仅退款”规则,初衷是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有个别消费者却利用该规则漏洞薅商家“羊毛”。近日,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就快速调解了一起这样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日前,黄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个16元的五金配件,收到货后发现配件有质量问题,在等待商家客服处理的过程中申请了“仅退款”,通过平台退款成功,但商品并未进行退货处理。事后商家和黄某通过电话沟通退货时起了争执,商家将黄某诉至罗源法院,要求黄某退还货款,同时赔偿调档费、快递费、材料打印费等共计900多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了被告黄某了解情况,并明确告知黄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但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黄某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不妥,于是联系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了赔偿款800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商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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