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郑燕英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南埔法庭在审理一起涉土地的使用权纠纷案中,及时向案涉土地所在村委会发出司法建议,着力推动当事人持续十余载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实质性化解,关联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同时息诉,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9年2月,村民老周获得驿坂村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老周去世,其妻李某甲及其三子继承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2022年8月,李某甲及其子以同村李某乙侵占上述0.2亩土地非法建宅为由,向泉港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土地使用权、清除被侵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并赔偿损失。被告李某乙辩称,其并未占用四原告所述的土地,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求。
因诉争土地使用权未载明东西四至,且由于时间较久,田地地形地貌部分已发生较大变化,承办法官为查清案情,发函至案涉土地主管部门,要求确认诉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四至范围。案涉土地主管部门出具《复函》,仅证实老周承包到0.2亩土地经营权,但无法确定该承包地东西四至。原告以相关部门未作客观调查导致无法确定诉争土地使用权四至为由,将案涉土地主管部门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法官多次进村入户走访,邀请村委会及当时参与丈量分田登记的相关人员对争议问题实行现场勘测,发现村委会及相关人员可协助确认案涉土地使用权四至。南埔法庭因此向该村委会发出司法建议,重新对案涉诉争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的0.2亩水田的四至展开调查并确认。
村委会对法院司法建议书十分重视,立即召集村两委、调解员、时任村第四小组分田到户相关人员进行反复现场勘查测量,最终确认诉争土地使用权位于被告已建住宅的围墙内。
为彻底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积极争取村委会牵头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纠纷的调解。经过耐心调解、充分协商,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原告同意息诉。同时,该案涉土地使用权纠纷行政诉讼纠纷也随之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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