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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志锋 

11月23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川等18人涉嫌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危险作业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川犯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余被告人各领其刑。当日,兰州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这起该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崇利用担任皋兰县某民爆器材供应处负责人的便利,故意做大爆破所需岩石粉状乳化炸药、导爆管雷管的设计方案,并在爆破作业结束后,未按规定进行销毁,擅自将剩余的3袋共计75千克乳化炸药及100余发雷管提供给魏某礼使用。被告人魏某礼先后指使魏某堂、魏某地将上述材料埋在其石料加工厂旁边的土坑内,一部分自己用来破碎石块,剩余的交给朱某文处理。

2022年4月至6月期间,甘肃某工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川,在明知其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出资购买制造炸药所需材料,利用库房作为制造炸药场地,并雇佣朱某文、李某河、张某国等人,先后多次采取将含有硝酸铵成分的复合肥、锯末、柴油进行拌和、粉碎的方式,制造爆炸物,运至公司采石点,进行炸山采石。

被告人康某均、李某在明知李某川没有采矿许可证而非法采石的情况下,康某均接受雇佣负责碎石车间的运转,安排罗某平、王某玻等人将非法采来的岩石粉碎加工成石料;李某将上述石料进行过磅、销售,向朱某文、康某均等人支付原材料及石料加工等费用。

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具备爆炸性的硝酸铵类炸药63袋共计1800余公斤、导爆管雷管16枚。经鉴定:李某川等人在皋兰县石洞镇某村非法开采灰绿色角闪片岩6万余方米,总价143万余元。

因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川、朱某文等4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损害了国家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判令李某川、朱某文等4人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兰州市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共计143万余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个别单位、部门在采矿、安全生产等领域监督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兰州中院发出两条司法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开发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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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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