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王琳 林国桢
从金融平台套现获取资金,再将套现款项转借给他人,其借贷关系有效吗?日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1月24日,刘某因网店经营需要,向俞某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条》,明确全部本息于同年12月24日一次还清。但借款到期后,刘某却拒绝还款,俞某多次催要都没结果。今年3月15日,俞某向南安法院梅山法庭诉求刘某偿还本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本以为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但法院审理后发现,俞某共向刘某转账10万元,其中4万元为自有资金,另有6万元系其通过信用卡等套现取得的资金。
据经办法官介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虽刘某欠钱不还是事实,但其借的资金仅有4万元属于俞某自己所有,且俞某向法院承认有6万元系从各类金融平台套现取得后,再转借给刘某的,故此6万元款项的民间借贷行为实属无效,俞某亦有权要求刘某返还该部分资金6万元。最终,法院判处刘某退还俞某自金融平台套取的资金6万元,同时偿还俞某自有资金4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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