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志月 通讯员 邓蕙婷 王柳
近日,在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监督下,该市某化工企业就其环境违法行为在汉南河支流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清理水草约1500平方米,有效保护了河道环境。
今年6月,潜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化肥公司部分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通过雨水排放口直接排放进汉南河。
图为在检察机关等监督下,涉案企业正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工作。张乾宇 摄
此外,该公司还露天堆放盐泥、煤渣的白色吨袋和清理吸附塔后产生的硅胶。
收到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潜江市检察院第一时间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这些企业造成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潜江相关河流造成了实质性污染,经武汉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评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2万余元。
“诉讼只是手段,赔偿也不是终点,恢复生态、守护环境才是根本。”参与调查取证的“益心为公”志愿者提出,要让企业参与生态修复公开活动,切实加强合法经营和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在潜江市检察院推动下,行政磋商会召开,市人民法院、市生态环境局和涉案企业负责人共同参与。会上,企业负责人表示将完善公司环保管理制度,压实环保责任,加强环境隐患排查治理,从源头上管理污染源,降低污染物外溢风险。
考虑到企业的赔偿意愿以及案件涉及的社会影响、涉案标的金额以及环境污染的程度等问题,各方最终达成了共识:该企业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同时,还应当通过河道清淤、清除水草、河道周边种植树木等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赔偿。
这样的替代性修复案件不是首例。今年3月,潜江市某企业在返湾湖国家湿地公园因其未对工业固体废物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替代性赔偿补植复绿,同样是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经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完成生态损害赔偿。
“如今替代性修复赔偿已形成常态化磋商机制,就是要以鲜明的案例发挥惩戒、教育作用,让生态损害赔偿发挥实际效果,推动企业合法经营、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流域综合治理。”潜江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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