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陈海珠 谢婷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通过在线调解平台成功调解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产品责任纠纷。
今年6月底,原告林某在某便利店购买商品,回家时发现其中一包辣条已经过期,价格4.8元。于是,林某带着该包过期辣条和购物小票返回便利店,向便利店老板吴某要求赔偿1000元损失,但吴某仅同意按照价款的十倍支付50元,林某便将吴某诉至法院。
接到案件后,法官先行与双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并在询问双方意见后组织了线上调解。
“我一定要吴某依法赔偿,这1000元是我应得的赔偿款!”进行调解时,林某态度坚决地说。
“过期产品没及时从货架上撤下去,确实是我们店的失职。但让我赔偿1000元,真的太多了,我也不是故意想卖过期产品给客人,而且我这是小本生意。”吴某辩解称。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里规定的赔偿,并非是为了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而是出于规范销售者行为的目的,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所以林某对你要求的赔偿金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耐心地向吴某释明法理。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都比较激动,法官首先从情理上进行安抚。见氛围有所缓和,法官接着便从法理上劝导吴某要加强责任心,定期组织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我以后一定加强管理,落实职责,为消费者撑起健康‘保护伞’。”吴某表示。
“那赔偿金额至少得是600元。”林某最终提出要求。
双方当事人很快签订了调解协议,吴某当场把赔偿款汇到林某账户上。至此,这起产品责任纠纷圆满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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