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刘小斌
当买卖双方因网络购物发生纠纷,又无法通过网络平台协商解决时,诉讼途径就成为一道重要的维权保障。那么,当消费者选择用诉讼方式解决网购纠纷时,面临买卖双方多为异地的实际情况,该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呢?近期,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2月15日,黄某在某购物平台购买海参商品,外地商家通过快递方式将商品发货至泉州市永春县下洋镇,黄某签收后,因怀疑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协商解决无果后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款并承担责任。永春县法院受理后,商家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商家所在地的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中双方在网络购物中未约定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且商品是以快递送货的方式交付,收货地点在永春县内,故认定永春县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驳回商家的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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