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熊亿萍 王荣海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协助他人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某、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许某某、官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收购赃物罪等,被多次批捕入狱。2023年5月,官某某经许某某介绍结识余某(另案处理)后,二人明知余某让其转账的资金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仍使用他人及本人名下微信、银行账户帮余某转账、取款,共转账、取款非法资金32626.01元,其中未遂数额12000元。在此期间,二人通过帮助转移犯罪资金获得500元至1400元不等的报酬。同年6月,二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
明溪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官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账户帮助转移,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许某某、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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