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见习记者 张美欣
近日,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某街道健身器材损坏公益诉讼案件,以公益诉讼之力,守护群众健身安全。
此前,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公共健身器材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西安区某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室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发现这一情况后,西安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向该街道送达了《检察建议书》,规定2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检察机关答复整改内容。截至起诉前,该街道虽按期回复,但未采取实际整改措施,广场健身器材安全隐患问题依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后,作为辽源市环资类案件指定管辖的法院,东辽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当庭宣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消除公众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恪尽职守、依法履职,东辽县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责令某街道办事处在1个月内依法履行对辖区内室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日常管理的法定职责。
近年来,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部分公共场所的健身器材由于年久失修、自然老化等原因,出现了零件缺失、损坏等情况,给前来健身的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安全隐患。对此,东辽县人民法院将不断发挥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职能,聚焦民生之需,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时效化解公共利益受损的风险,彰显公益诉讼制度的内在价值,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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