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官方微信
百家号
今日头条
搜狐号
大风号
首页 > 法治 > 正文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重庆一网约车司机宋某购买了一辆“车电分离”模式的电动车,车辆交付3个月后却被告知自己购买的车辆并不包括车载电池,宋某表示自己在买车时并不知情,拒绝与重庆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换电服务协议》。该科技公司将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车辆动力电池,若不归还则赔偿电池价值5万元。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驳回该科技公司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021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及原告重庆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丙公司)签订《大客户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和丙公司以整车单价12.98万元采购甲公司销售的换电版新能源车辆产品,基于“车电分离”模式,车身与电池分开销售,乙公司以单价7.98万元购买车身,丙公司以单价5万元购买动力电池,购买后动力电池相关的远程充电控制权由丙公司所有。

2021年7月7日,宋某与丁公司签订《委托代购合同》,合同约定宋某委托丁公司向第三方代购上述换电版新能源车辆一辆,总金额10.6万元。7月8日,车辆交付时宋某在丁公司出示的《客户告知书》上签字,该告知书载明:“该产品为换电式纯电动乘用车,基于‘车电分离’模式您所购买的只是车辆车身部分,不包含动力电池,动力电池产权归属原告某科技公司所有。您应在车辆及动力电池交付后3个月内,与某科技公司(原告)签订换电入网服务协议。如超过6个月未办理换电入网的,您须按照5万元/块购回随车动力电池。”宋某购买案涉汽车后,实际运营使用,因一直未与原告某科技公司签订换电入网服务协议,该科技公司遂提起诉讼。而宋某则认为其购买的是整车,其在买车时并未被告知系“车电分离”,不同意返还电池。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与丁公司签订《汽车委托代购合同》时,合同中并未约定涉案车辆系“车电分离”模式,也未约定涉案电池产权归属某科技公司所有。虽然丁公司在交付涉案车辆给宋某的当日,让宋某签订了《客户告知书》,但该告知书为格式条款,无证据证明,宋某在签署时,第三人或原告就与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尽到了必要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客户告知书》中载明的动力电池产权归属原告某科技公司所有的条款对宋某不具有约束力。遂作出上述判决。

大视野融媒网(原大视野新闻网)是最富价值的互联网推广平台,致力于打造国内最有影响力的融媒体发布平台。

编辑:佚名
0

大视野融媒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大视野融媒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大视野融媒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大视野融媒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大视野融媒网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消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网后30日内进行,联系邮箱:dsynews@126.com。

贵州省供销联社原副主任张本强受贿案一审开庭

版权声明:大视野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7332088晋ICP备20007253号

Copyright © 2016- 大视野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ISSN 2224-3933 京公网安备:1501050200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