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见习记者 张美欣
近年来,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滥伐林木等一系列案件的发生致使大量森林资源遭受破坏。而相关人员虽然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但被破坏的森林资源成为既定的事实,并没有随着行为人受到追究而恢复。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整理近年来此类案件的相关材料,联合延边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敦化市林业局共同会签《关于办理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和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补植复绿机制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建立补植复绿基地,共同协调延边地区“生态司法+补植复绿”工作,实现打击违法犯罪和修复生态环境有机结合,全力推动“生态司法+补植复绿”工作取得新进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敦化市林业局新开岭国有林场作为生态环境修复补植复绿基地,并对“复绿补种”的工作机制、运行规则、适用范围、植树标准等内容进行规范。将生态修复、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等功能集于一身,将在今后所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原地补植、异地补植或者行政机关代为补植后,嫌疑人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起到关键作用。
“生态司法+补植复绿”工作由三家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共同配合实施。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告知嫌疑人负有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资源的义务,并向其阐明相关的法律后果,嫌疑人通过补植复绿或者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的方式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对于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将相关材料随案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作为法院依法从轻量刑的依据。对于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将上述材料一并入卷,作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延边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补植复绿或者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的被告人,可以根据补植复绿实际情况或交费凭证,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确定从轻处罚幅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敦化市林业局设立生态环境修复资金银行专户,专款专用,同时向行为人出具交费凭证,也可以提供补植地块,由涉案犯罪嫌疑人以栽种树木的方式到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自该工作意见出台后,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办理了相关案件共计3件5人,收到复绿补植金额28154元,补种树木万余棵,“生态司法+补植复绿”工作机制实现法律、生态双效益,为创建生态延边、绿色敦化打造靓丽底色。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林业局对补植责任人的补种补植进行全程监督管理,达到惩治犯罪与生态保护的双赢效果。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着力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机制,以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为核心,建立健全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和严密的生态司法保护体系,为延边地区绿色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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