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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陈其乐 吴诗园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招摇撞骗案,被告人王某某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022年12月8日,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尤溪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看守所服刑期间,王某某结识了谢某某。谢某某得知王某某即将刑满释放后,便请求王某某帮忙联系自己的家人寄一副眼镜给他。王某某出狱后,与谢某某的家人取得联系,并多次向他们谎称自己是看守所民警陈某某,有能力帮助谢某某减刑,骗得谢某某家人人民币8000元,后王某某将违法所得予以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王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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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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