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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张洁云 曲畅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我的担保贷款怎么办?开发商交房不合格,我可以主张赔偿吗?刚买的房子被查封,我的合法权利如何保障?10月12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介绍该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案件基本情况以及针对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推出的工作举措。法官在会上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提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售商品房逾期难交付、逾期难办证等问题引发了较多争议。”据大兴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任喜堂介绍,大兴法院通过分析近3年办理的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发现其主要表现逾期办证、逾期交房、房屋质量等六种类型。

针对涉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案件呈现出的相关特点,大兴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彬表示,大兴法院以“落实能动司法,强化诉源治理机制;打造专业审判,强化裁判规范化建设;完善管理方式,强化院庭长监督职责;主动对接需求,强化社会治理共建效能;积极普法宣传,强化审判职能延伸”5项具体举措为抓手,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护航辖区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通报会上,大兴法院民一庭法官张雪薇通报4起大兴法院审理的涉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案件典型案例,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请求解除担保贷款合同、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主张经济损失等。法官提示,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房以及供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对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违约情形、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处违约金;涉案房产因开发商原因被法院查封,买受人在房屋查封前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同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涉案房屋未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原因并非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维修后仍未能修复,商品房消费者主张经济损失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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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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