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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王鹤霖 通讯员 罗婷

10月7日凌晨,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公安交警查获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当晚0时19分,罗甸公安交警在环城路与兴华路路口20米(小地名:一小红绿灯)设卡执勤的执勤民警拦下了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民警走近准备开展例行检查,却发现该女子浑身酒气,眼神飘忽闪躲不定。当被询问是否饮酒时,该女子辩解称未饮酒;同乘车的一名女子附和辩解称是自己饮酒,驾车女子是送自己回家并未饮酒,酒气是自己发出的。当被要求报身份证号码时,驾车女子蒋某某频频错报成电话号码,随即民警对蒋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蒋某某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机动车、准驾不符的交通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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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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