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余彬
何某与杨某系邻居关系,某日,何某带着自己的泰迪犬出门闲逛,遇到杨某饲养的杜高犬(均办理了犬只饲养登记),两只宠物犬未系绳也未戴嘴套。在对峙过程中,杜高犬突然冲向泰迪犬并进行撕咬,由于双方宠物犬力量悬殊较大,泰迪犬被严重咬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原来,该泰迪犬与杜高犬曾于数日前发生打斗,并引发狗主人之间发生争执,杨某家人曾将何某打伤,后双方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平息了纠纷。当日,杨某在出门时疏忽大意,导致杜高犬独自冲了出去,在楼下与泰迪犬发生打斗,并死死咬住泰迪犬。何某见泰迪犬一直未发出声音,以为已经被咬死,遂拿出手机进行录像拍照,杨某听到狗叫声后立即赶到现场,将杜高犬拉走,随后双方将泰迪犬送至医院就医。
由于双方之间矛盾较深,杨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一直不愿意支付救治泰迪犬的医疗费用,无奈之下,何某一纸诉状将杨某诉至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因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杨某作为攻击性较大的杜高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宠物犬疏于管理和约束,导致泰迪犬受伤,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80%)。原告何某对自己饲养的犬只出户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系犬绳等管理约束义务,在发生两犬冲突后也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减轻损害后果,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赔偿责任(20%),最后,法院判处杨某承担何某经济损失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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