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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鹤霖 王家梁 通讯员 袁萍 姚清明

事情发生在今年的5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醉酒后与朋友刘某凯等人到贵州省瓮安县某KTV唱歌,后在KTV大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在场人员报警后,辖区警察立即赶到现场制止正在打人闹事的陈某,醉酒的陈某不仅不听劝阻,还拒不配合执法,在警察准备把陈某押回派出所处理的时候,辱骂并通过用头撞击、用嘴咬等方式攻击警察王某俊,致其膝盖及鼻子受轻微伤。

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借酒闹事,且拒不配合警察执法,在警察执法过程中用头撞击、用嘴撕咬正在执法的警察,其行为性质恶劣,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陈某当庭悔罪认罚,自愿服从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力量,警察代表国家刑事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安宁的职责使命,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不仅侵害了民警的人身权益,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侵犯和法律权威的践踏。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袭警罪作为单独的罪名予以明确,配置了单独的法定刑,最高刑期由三年有期徒刑变更为七年有期徒刑。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导致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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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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