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陈伟平 朱婷婷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诉讼活动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伪造证据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那么,私自涂改借条是否属于伪造证据的行为,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近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其中载明“兹有王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圆整,借款期限半年”。后因王某迟迟未还钱,李某诉至南安法院水头法庭,但两人却对借条的落款日期存在争议。
李某坚称借条是在2019年10月8日所签,王某则反驳称借条是在2019年1月8日所签。后经王某申请,水头法庭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是否存在涂改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借条中落款日期部位“10月”中的“0”字为添加形成。
原来,李某持有王某出具的借条,落款日期实际是2019年1月8日,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王某的还款日期于2019年7月8日届满,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19年7月8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李某于2023年3月14日提起本案诉讼,王某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且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故李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是不被支持的。为了逃避诉讼时效问题,李某才铤而走险,在“1”后面加了个“0”,意图让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王某明确提出相应抗辩,故李某主张判令王某偿还案涉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支持,不予支持。
同时,南安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涂改本案重要证据借条的行为已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决定对李某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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