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通讯员 杨慧玲
近日,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对平安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作出不起诉处理,此案适用“简案快办”模式,在5日内办结,提质增效“看得见”。
8月4日,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平安区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滨河路与古滨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867㎎/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9月14日向平安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积极认罪悔罪,当天制作审查报告、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按程序将本案提请平安区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9月18日,平安区检察院检委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同日向李某某宣布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办理实现了当日告知、当日讯问、当日作出审查报告及提请检委会研究讨论,以事实为依据,以案件质效为目标,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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