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通讯员 赵志强 谢遥英
“感谢检察院送来救助金,还促成了和解,解了我们家的燃眉之急!”8月3日,程某特地来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表达了谢意。
据悉,2022年9月,犯罪嫌疑人田某就餐时,因琐事与程某发生口角并将程某打伤,后程某报警。经鉴定,程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达到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2023年3月,公安机关将该案件移送宜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实地调查后发现,当事双方案发前并无矛盾纠纷,却因赔偿额无法谈拢,始终未能达成刑事和解。
去年7月,为解决因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赔偿共识造成的矛盾调处难题,宜兴市检察院想到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于是牵头市公安局、法院、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联合探索建立该制度。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在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和能力,但由于被害人方诉求不合理或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无法达成赔偿谅解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司法机关指导下向公证部门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进行公证提存。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适用缓刑时可将适用该项制度作为酌定从轻考量因素之一。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田某无前科犯罪记录,且认罪态度好,有赔偿意愿和能力。承办检察官经调查研判,此案属于偶发事件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意见》适用条件。
据此,承办检察官再次尝试双方和解,向田某详细阐明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的积极后果和计算依据,田某表示认同。2023年6月,田某在承办检察官陪同下,将3.5万元存进了公证处赔偿保证金专用账户。
为加快双方和解,该院还联合律师、人民调解组织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当程某知道田某赔偿诚意后,提出再谈判一次。最终二人于日前达成和解,程某也获得合理赔偿,后该院依法对田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后,检察机关又发现程某家中育有四个未成年子女,受伤后一直没工作,全家生计陷入困境。为帮助程某家庭缓解压力,该院在审查起诉环节,开辟司法救助“绿色通道”,6日内完成救助审批,并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缩短办理时间,仅用两天便顺利向程某家庭发放司法救助金1.5万元。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理念,用心用情办理每一起‘小案’,纾解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这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和深度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需要。”该院检察长张志钢表示。
据悉,目前,该院已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刑事案件8件,提存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39.5万元,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提升了案件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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