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驰 通讯员 周建霞 刘广
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 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坚持以市场主体司法需求为导向,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式,提升能动司法服务水平,推动执行理念现代化,将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贯穿涉企执行案件全流程、全环节。
《实施意见》要求在诉前保全审查阶段,要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兼顾效率与公平;在保全实施阶段,要坚持物尽其用,尽最大可能以“活封”代替“死封”;在执行立案阶段,要发挥预警作用,识别符合条件案件转入执前督促程序;在集约查控阶段,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尽量避免冻结企业基本账户;在执行实施阶段,要优化方式方法,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办理刑事涉财产执行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区分财产归属,切忌随意扩大“一刀切”;在开展信用惩戒工作时,要坚持分级分类管理,鼓励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裁判工作中,要提高审查效率,避免“拖累”“拖瘦”企业;在执行期限管理工作中,要严格节点管控,提高执行效率,缩短企业回款周期,严格落实“三统一管理”要求,提高涉企执行案件办理质量。
为保证涉企执行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发挥实效,《实施意见》将通过建立优化高频执行主体约定送达工作机制、保全审查优先级账户机制、企业被执行人信用激励机制、涉企查冻扣白名单制度等,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多元需求。
此外,《实施意见》通过明确涉企执行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将构建服务型司法的理念和善意文明执行的要求转化为执行工作具体举措,以法治助力民营企业稳预期、强信心、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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