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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见习记者 张美欣

  近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对犯强奸罪的刘某判处刑罚,判令其赔偿并支付被害人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费用3.1万余元。这起由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案,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后,吉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赔偿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精神心理治疗康复费用的首例案件,实现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民事支持起诉“零”的突破。

  6月16日,宁江区检察院对刘某以强奸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对被害人提出的精神心理治疗康复费用赔偿诉求也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程序。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心理上的创伤将伴随一生。刘某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对被害人因心理咨询或治疗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月28日,宁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刘某认罪认罚,对判决无异议,当庭表示不上诉。

  承办检察官说:“我们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功,不但是工作上的突破,更是我们保护未成年人的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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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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