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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出于同情在直播间下单购买玉器为患病女孩“玲玲”献爱心,谁曾想,“玲玲”的故事竟是短视频平台博主为吸引流量卖货杜撰的。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2021年7月,某短视频平台博主焦某在用户名“一搏《砥砺前行》”的账号上进行直播,称女孩“玲玲”及生母被继母“大美”限制自由。后焦某多次直播带人前去解救“玲玲”母女的过程。

焦某在直播中称“玲玲”身患重病,为了筹钱给“玲玲”治病,经他周旋,其继母“大美”同意委托他卖玉,所得货款用来支付“玲玲”医疗费用。焦某还在直播间宣称不接受粉丝捐款,呼吁粉丝购买玉器产品为“玲玲”献爱心。

万某在该短视频平台上浏览到该直播间内容后,心生怜悯,为了帮助“玲玲”遂在直播间内购买了手链、戒指等19件商品,累计支付5649.9元。

不久,万某机缘巧合下在一网友发布的一段视频中看到“玲玲”“大美”等人居然坐在一起吃饭,像是在办“庆功宴”,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向该短视频平台举报投诉,后该短视频平台关闭了该账号的商家经营功能。后万某将焦某及某短视频平台等公司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赔。

焦某辩称,万某在其直播间购买的商品,货物品质与支付的价款相符,在销售货物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直播间的剧情演绎,是为了活跃直播间气氛,与买卖合同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

经查,焦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内容中的“玲玲”“大美”等人物以及故事情节均为虚构,其销售玉器的“公益性目的”自始并不存在,但焦某在直播期间从未以合理方式向观众进行提示,故焦某故意虚构卖惨的故事情节,以虚假的公益性目的掩饰售卖玉器的营利性目的,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欺诈营销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本案中,焦某在直播间演绎解救和救治“玲玲”故事情节,为其直播卖玉作感情铺垫,且明示其售卖玉器系为救治“玲玲”的公益性目的。万某因焦某的销售行为而对焦某销售玉器的目的产生了错误的认知和判断,基于此而作出的购买玉器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故焦某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万某要求焦某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没有证据表明某短视频平台对焦某炮制惨剧、虚构事实、欺骗消费者的营销方式知情放纵。万某等消费者向平台投诉后,某短视频平台随即关闭了案涉账号的商家功能。同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也按照要求提供了案涉违规直播间的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综上,某短视频平台不应承担共同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焦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向万某的道歉声明,焦某和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收到万某退还的货品后,共同退还原告万某货款5649.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6949.7元。一审判决后,被告焦某、某文化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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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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