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如果配送途中,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张某系东丰某服务公司雇佣的外卖骑手,该公司为张某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今年3月,张某配送外卖时,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与骑电动车的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勘查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出院后,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将张某、服务公司、保险公司诉至东丰县人民法院。
此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是在配送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配送服务费由服务公司支付,故对张某的配送行为应认定系为服务公司工作,因此张某的侵权责任依法应由服务公司承担。服务公司为张某投保的商业保险合法有效,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经核定,陈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赔偿1.1万余元;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项目的金额,由服务公司向陈某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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