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通讯员 熊鹰 朱奕东
近期,全国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正如火如荼开展。为深入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持续加大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力度,对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展开凌厉攻势,抓获违法犯罪人员6人。
非法出借银行卡实施网络诈骗2人被拘
7月2日,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吉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一条“断卡”线索:男子黄某第有涉诈嫌疑,并依法将黄某第传唤回吉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4月27日16时,黄某第与其朋友在茶店喝茶时,其朋友以自己的银行卡被限额为由,请黄某第帮忙转账,黄某第便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出借给其朋友使用,期间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65800元。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黄某第(男,29岁)如实陈述其非法出借银行卡的违法行为。目前,吉阳分局依法对黄某第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7月5日18时,吉阳分局荔枝沟派出所在工作中获悉一条“断卡”线索。经分析研判,民警发现男子王某有涉诈嫌疑,并依法将王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6月13日,王某的朋友李某云以自己的银行卡限额为由,向王某借银行卡转账,王某随即将其本人名下的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借给李某云使用,期间该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10000元。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王某(男,27岁)如实陈述其非法出借银行卡的违法行为。 目前,吉阳分局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轻信兼职“代购”沦为诈骗分子帮凶
7月3日,吉阳分局大东海派出所在工作中获悉一条“断卡”线索,在该局合成作战中心的协助下,经分析研判,民警发现男子陈某彬有涉诈嫌疑,并于7月4日11时,依法将陈某彬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6月13日20时许,陈某彬在某社交平台获悉一条代购免税品兼职信息,并根据信息上的联系方式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对方告知其兼职代购报酬为1日100元。6月24日13时许,陈某彬应对方要求来到三亚市迎宾路某小区附近,并将其名下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及手机借给对方使用,不久对方告知已将64800元代购款转至陈某彬的银行卡内,让陈某彬前往银行将钱款取出后再带其前往购买免税品,随后陈某彬前往银行柜台、ATM机将转入其银行卡内的64000元涉诈资金取现交予对方,而剩余在其银行卡内的800元则作为陈某彬的报酬。拿到现金后,对方告知陈某彬第二天再联系其前往购物,当陈某彬再次联系对方时发现已无法联系上。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陈某彬(男,23岁)如实供述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目前,吉阳分局依法对陈某彬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7月3日,吉阳分局月川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女子张某玲有涉诈嫌疑,并依法将其传唤回月川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6月19日,张某玲通过微信朋友介绍获得一个线下代购免税品的兼职工作,并根据对方要求来到三亚某酒店附近,对方以需要用其银行卡接收代购款为由,让张某玲提供其银行卡。随即,张某玲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出借给对方,当天,对方告知张某玲已将45000元代购款转至其银行卡内,并驾车带着张某玲前往银行,由张某玲将转入其卡内的涉诈资金45000元取现交予对方,对方交予张某玲1300元作为酬劳,并谎称待第二天再前往免税店购买商品。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玲(女,49岁)对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吉阳分局依法对张某玲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7月6日,吉阳分局荔枝沟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女子董某有涉诈嫌疑,并依法将董某传唤回荔枝沟派出所里接受调查。
经查,6月13日20时许,董某通过微信获悉一条代购兼职信息,在添加对方微信后,董某应对方要求于6月14日来到海口市龙华区某公交站,对方以需要用董某的银行卡接收代购款为由,让董某提供其银行卡。随即,董某便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出借给对方。当天,对方告知董某已将13.14万元代购款转至董某银行卡内,并驾车带着董某前往银行,由董某将转入其卡内的涉诈资金13万元取现交予对方,董某则从中获得1400元作为酬劳。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董某(女,27岁)如实陈述其掩饰、隐瞒所得罪的犯罪事实。目前,吉阳分局依法对董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资金周转不开网上贷款被拘留15日
7月7日14时许,吉阳分局合成作战中心在工作中获悉一条“断卡”线索,男子汤某超有涉诈嫌疑。获悉线索,吉阳分局刑警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吉阳区新风街某银行内将违法行为人汤某超抓获。
经查,汤某超因生意上资金周转不开,试图通过贷款以解燃眉之急,经朋友推荐,汤某超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办理贷款人员。对方声称办理贷款需要用汤某超本人的银行卡进行资质包装。随即,汤某超根据对方要求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和一部绑定该三张银行卡的手机邮寄到广东办理贷款。期间,汤某超所寄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39409元。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汤某超(男,37岁)如实陈述其非法出借银行卡的违法行为。 目前,吉阳分局依法对汤某超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广大市民群众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切勿贪图小利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否则一不小心将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受到法律的严惩。如发现买卖“两卡”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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