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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江杨琳

近日,在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祖波调解”调解室内,村民张某与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因农作物损失赔偿问题进行争执,双方情绪激动。

原来,张某承包了夏茂镇新桥村100亩、中堡村135亩、月邦村和长安村75亩的水田用于种植玉米及芋子。某高速公路项目在夏茂镇进行项目施工,而张某承包的水田就位于该项目边上。因连续暴雨,该项目红线内清表土壤流入到张某承包的土地中,导致玉米、芋子减产。双方因为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沙县区夏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夏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立即开展工作,分别与双方进行交谈,明确双方的诉求。经过与双方沟通后,调解员明确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某建筑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针对某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调解员组织双方现场查看后,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某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负责人对此无异议。但就赔偿金额上,张某要求赔偿的金额与建筑公司愿意赔偿的金额差距过大,且建筑公司认为张某要求的赔偿金额毫无依据,故不同意张某的诉求。

调解员在了解到此情况后,针对受损金额的确定,与夏茂镇政府进行沟通,邀请沙县区农业农村局的专家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形成了受灾情况评估报告。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区农业农村局三位专家出具的损失金额,但是就责任承担存在争议。建筑公司认为张某自身也存在责任,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张某认为是项目建设施工中处理不当才导致的损失,建筑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的想法后,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与双方进行交谈。双方听了调解员分析后,最终同意就损失赔偿达成一致,在玉米作物的赔偿上建筑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芋子作物的赔偿由建筑公司全部承担。

同时,调解员考虑到张某种植农作物的恢复及日后是否有发生同样情况的可能,再次组织双方到现场查看,探讨清淤和增设排水措施的方案,双方就后续清淤、排水沟修建及防护措施的完善达成一致意见,某调解公司承诺签署调解协议后立即动工整改。最终,该纠纷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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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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