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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陈其乐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在饭店聚餐,酒过三巡后,陈某某乘着酒劲向邻桌女索要微信号,被拒绝后便出口辱骂该女生。邻桌马某某见状仗义执言,与陈某某发生激烈口角,陈某某觉得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便用拳头殴打马某某头部,致使马某某鼻骨及鼻中隔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某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尤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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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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