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张慧 黄思洁
对方有错在先,就能在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被辱骂吗?近日,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汪某与朱某因服装业务相识,2017年开始,两人形成长期固定的裁剪加工服装合作关系,朱某为汪某加工服装费用累计40余万元,截至2021年双方进行结算,汪某尚欠朱某58000余元服装加工费未支付。期间,朱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汪某催讨加工费,2022年9月,朱某再次向汪某发送微信消息时,发现已被拉黑。
朱某于是在微信朋友圈、与汪某同在的服装行业同仁微信群发布汪某的照片,并配带有侮辱性的文字等予以评价。朱某的行为给汪某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部分供应商和客户看到信息后,暂停或者终止了与汪某的合作,造成了汪某实际经济损失。
因朱某的行为对汪某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汪某将朱某诉至邵武法院,要求朱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朱某对汪某的公开评价表述中使用了不当言辞,明显具有贬损含义,且带有一定的侮辱性,侵犯了汪某的人格尊严。朱某发表的不当内容在其朋友圈、微信聊天群里持续传播,在一定范围内对汪某的声誉造成了不利影响,故汪某要求朱某公开在朋友圈、微信群里连续赔礼道歉10天并消除影响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群众在网络环境下实施的行为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对他人的不当言辞,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对方“有错在先”,也应当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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