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艳 见习记者 吴良艺 通讯员 谭奕娟
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生态环境局与广西某锰业科技有限公司就该公司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此案赔偿义务人广西某锰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表示歉意,愿意积极履行6684.09万元赔偿金额,并承诺今后杜绝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2018年6月,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广西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督察反馈意见指出,广西某锰业科技有限公司固体废物管理不规范,其中电解锰和硫酸锰生产中酸浸锰渣库建设不规范,或直接倾倒堆放锰渣,厂区及周边环境风险突出。经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公司确实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贵港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贵港市人民政府指定贵港市生态环境局为此案赔偿工作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认真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工作,经过与赔偿义务人广西某锰业科技有限公司就其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广西某锰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生态损害赔偿6684.09万元。
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指导下,贵港市各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形成合力,推动磋商工作获得成功。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全力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对磋商活动进行了指导监督;桂平市人民政府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固体废物处置等工作,为此垫支了数千万元资金。赔偿义务人广西某锰业科技有限公司也积极配合,认真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据了解,本案是贵港市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首个磋商成功的典型案例,也是广西目前磋商成功赔偿额最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该案协议书的成功签订,为今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同时对企业守法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破解了“企业破坏、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环境治理困境,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要求落到实处,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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