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傅玮珊 何国立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房产涉抵押直接过户案件,成功为债权人讨回多年欠款,这也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该院第一起房产“带押过户”案件。
2012年,被告王某某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林某借款20万元,月利率1.5%。2014年,王某某再次向林某借款16万元,月利率2%。由于王某某未能还款付息,法院判令王某某向林某归还借款本金36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王某某与丈夫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荔城区的两套房屋及其储藏间,而该房产却于2021年从张某某的名下以“买卖的方式”转让给其女儿张某,致使林某的债权至今尚未得到实现。
林某依法向荔城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撤销张某某、王某某将案涉房屋及储藏间转让给张某的行为,张某某、王某某、张某应配合办理将案涉房屋及储藏间恢复登记至张某某的名下。
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未配合办理恢复登记等过户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经调查发现,案涉房屋在2021年4月21日办理抵押登记。
为有效执结案件,执行干警组织不动产登记部门和抵押银行召开专题协调会,向其释明民法典施行后关于带抵押过户的新规定,三家达成一致共识,荔城法院执行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助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
同时,执行干警向抵押权人送达《执行告知函》,告知法院将对案涉抵押房产强制过户,如对法院即将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有异议,可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
最终,经过多方努力,该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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