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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吴毓佳

近期,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原告兰某庆认为被告兰某章、黄某某新建房屋对其房屋的采光、生活造成影响,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兰某章、黄某某夫妻双方因退休计划回老家安置,便将旧宅拆除进行新建。2020年8月,兰某庆、兰某章、黄某某等有相邻关系的14户签订了一份关于被告建房的内部协议,约定兰某章、黄某某按要求规划建设新房。协议签订后,兰某章、黄某某按协议于2020年11月开始建房。

房屋主体工程建好后,兰某章、黄某某开始做楼顶排水沟,兰某庆要求其楼顶排水沟不要贴到墙角,防止下雨天渗水到其墙体内。兰某章、黄某某向装修的泥水师傅反馈,泥水师傅认为屋顶的排水沟有严密的防水措施,不会渗漏,便按照原来的方案继续装修房子,由此双方引发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兰某章、黄某某新建房屋没有对兰某庆住房的通风、采光、生活造成影响,兰某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屋顶的排水沟有水渗透到原告的房屋。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被告将部分建筑物拆除,必将影响双方之间的邻里关系,不利于社会和谐。

因此,原告作为不动产相邻一方,在现有条件下,对被告行使物的使用权时应有合理限度的容忍义务。互为相邻关系的相邻方应本着相互宽容和体谅的原则,遇到问题应积极与对方协商、加强沟通。兰某章、黄某某也应及时清理排水沟的垃圾,避免墙体渗水的情况发生,为创造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做出一定努力。最终,永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因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遵守约定,负有尽量避免对相邻方造成损害的义务;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相邻方应当容忍,一般不应要求受益相邻方给付费用,即负担相邻方对受益相邻方应负有容忍义务。如果邻居建造建筑物及其他日常生活行为没有对以上方面产生实质性影响,邻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交流,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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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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