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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曹天健 通讯员 范天梦

私家车利用空闲时间兼职跑“滴滴”网约车早已司空见惯,倘若载完客后在回家途中停车场停车时发生了事故,这个责任到底应该由车主承担,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主审法官秉持“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条分缕析厘清了各方责任,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128000余元由车主赔偿。

6月12日,小王驾驶的车辆与案外人刘某驾驶的车辆在地下车库相撞。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王驾驶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案外人刘某驾驶的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保险公司理赔刘某车辆维修费用13万余元后,被保险人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其所投保的B保险公司。

该保险公司获代位追偿权后,遂起诉小王及A保险公司,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3万余元及利息。

被告小王认为,其驾驶的涉事车辆发生事故时正在停车场停车,车上仅车主一人未载有付费的旅客,且登记状态为非营运车辆,因此,该赔偿责任应当由其投保的A保险公司承担。

但A保险公司却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当晚小王晚上7点至8点离开家,凌晨才返回家,根据小王手机上滴滴订单的拍照照片可以推断出小王在事故发生当晚驾车外出,从事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所以针对B保险公司主张的损失,其仅同意在交强险2000元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B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了代位追偿权。本案中,小王负事故全部责任,故本案的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小王是否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查明的事实,小王从6月11日19点即开始从事滴滴运营,一直到6月12日0点48分,在1点26分其回家过程中在车库停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从事完滴滴运营其回家停车过程即使只有其一人也系其因从事滴滴运营而必然产生的行程,应视为滴滴车业务的延续,而非完全基于家庭自用,故小王在从事滴滴车运营服务未履行提前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情况下,从事滴滴营运,车辆危险程度显著高于家庭自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A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涉案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应由小王予以赔偿,即赔偿128000余元。

因此,法官提醒大家,私家车从事运营活动的那刻起,其“家用”性质已改为了“营运”性质,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一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即便是车上没有乘客也属于营运行为的延续,都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因此,私家车车主在兼职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内容并交纳与营运车辆相匹配的保费,避免自己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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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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