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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李慜 兰婉玲

此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汽车制造公司、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2月7日判令某汽车制造公司、林某某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2023年3月,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执行干警即展开相关财产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发出执行通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某公司联系法院,提出分期履行方案,并希望法院主持双方执行和解,让企业能够重新运转起来。

通过实地走访,执行干警发现该公司是一家主营汽车制造的小微企业,受疫情及市场因素困扰,目前经营存在困境,无法归还银行本息。法院如简单采取纳入限高、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不利于盘活企业,将使企业经营进一步恶化,进而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利益。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沟通并取得理解,银行表示在汇报省行审批通过后,将积极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企业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秉持“放水养鱼”的理念,法院组织相关方反复磋商,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某公司得以继续维持经营,逐步走出困境,实现债权受偿和企业重生的双赢。

同时,为切实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对暂时经营困难的被执行人,落实信用修复措施,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将其纳入“白名单”,经企业申请为该公司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以避免后续对涉案公司在信贷、招投标等方面产生的不利影响,助力企业及时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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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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