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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陈瑜滨

“感谢贵院对我局行政执法提出的宝贵建议,接到建议书后,我局高度重视,现根据我局职能,将司法建议书落实情况函复如下……”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收到相关单位关于《司法建议书》的复函。复函针对《司法建议书》提出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体现司法执法良性互动、共同落实从业禁止及防范环境风险的高度自觉。

据了解,在晋江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审理的被告人施某群污染环境案中,施某群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排放含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晋江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施某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拉链喷漆加工相关职业。

案件生效后,晋江法院结合该案以及近年来审理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分析研判,依法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在“环境污染犯罪人员从业禁止”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在从业禁止期限内依法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确保从业禁止判决落实落地;对于环境违法屡查屡犯的主体加强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尤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继续强化日常巡查,加密日常水质监测,确保污染影响水质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

相关单位收到晋江法院《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全面部署,针对上述问题一一作出回复,表示会强化执法监管,开展生产经营单位整治,防患环境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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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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