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驰 通讯员 董师维
近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该市某村村民张某等人在大清河水域禁渔期间多次采取禁用的电击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被执法部门当场抓获。张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不仅对相关水域水生生物资源造成损害,并且破坏水域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张某等人除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外,还要对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修复费用。
为了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效果,增进公众法治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增强司法活动公开性和透明性,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决定在涉案水域附近村街,对张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召开检察听证上门活动,并通过“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邀请人大代表、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3名具备专业领域知识的志愿者担任听证员。同时,邀请有关区行政执法单位、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代表共同参加。
听证会上,听证员围绕当事人违法行为、损害价值、修复方式、后期监督等问题进行询问。行政机关详细阐述电鱼对生态环境和人身安全的危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代表对如何落实生态修复责任提出意见建议。承办检察官结合案件情况分析张某等人违法行为特征、危害后果和法律责任,以案释法提示村民知法守法,共同维护身边生态环境。当事人张某表示称,电鱼是违法行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今后要为维护生态平衡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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