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通讯员 李超敏 王然
在“6·5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2023年6月2日上午9时,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赣榆区海头镇小口村巡回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灌南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作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肖楠出庭支持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依法履行职责。部分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区居民等多个群体代表共计百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整个庭审过程规范严谨、节奏紧凑、重点突出,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承担生态损害侵权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7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和其雇佣的人员驾船,先后11次至连云港海域使用禁用工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捕捞黄蚬359760公斤,价值人民币155896元。捕捞后至李某经营的赣榆海头镇某码头卸货,由胡某予以收购并对外出售。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案涉非法捕捞行为不仅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失,还因损害海洋生态系统固碳、储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海洋蓝碳损失,故被告应承担海洋渔业资源损失、海洋碳汇损失赔偿责任。结合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失311792元、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即碳汇损失2802.82元,用于认购海洋碳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费用。
李作超介绍,在非法捕捞案件的办理实践中,基于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难以科学量化和计算,故通常仅关注非法捕捞行为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失,而缺少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考量,使得无法全面评价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情况。
本案中,案涉捕捞行为不仅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失,还因其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海洋生态系统纳污净化、固碳循环等服务功能损失,在这些功能损失中,海洋固碳能力的损害可以通过海洋碳汇的方式予以科学量化。
“为此,法庭创新采用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对该部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予以科学认定,全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李作超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为科学评估案涉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海洋碳汇损失,法庭围绕基础数据、测定方法、评估程序、计算方式等方面,对案涉碳汇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由评估报告出具专家出庭接受双方质询。
经过实质性审查,法庭对因部分基础数据问题造成碳汇损失量计算偏差予以了纠正,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按照法庭审查计算结果变更了诉讼请求。通过实质性审查,针对连云港海域中国蛤蜊特定类型的碳汇损失,法庭探索出通过贝类软体部和贝壳部碳储量来计算可移除碳汇,然后根据碳与二氧化碳的转化系数,计算碳汇量,最后依据捕捞行为发生时相关碳汇交易所确定的碳排放量均价计算案涉海洋碳汇损失金额,构建了贝类海洋碳汇损失计量方法和损害赔偿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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