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通讯员 王志彬 顾梦窈
“法官,真的非常感谢您,您对我案件非常操心尽力,我送的这面锦旗您一定要收下”。6月1日,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少年庭)副庭长蒋长永收到涉案未成年当事人的家长红红(化名)送来一份特殊的“六一礼物”。
2023年3月31日,该院受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原告母亲红红(化名)与被告刘某于2021年12月确定恋爱关系,开始同居生活,红红未婚先孕,后因感情不和最终两人未能走入婚姻的殿堂。2022年11月,女儿出生后,刘某不闻不问,逃避做父亲的责任,拒不配合协助女友办理出生证明和户口登记,拒不支付抚养费,有时连女儿去医院治病都成困难。红红心里非常痛苦,无奈情急之下,红红以女儿的名义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提出确认亲子关系,并支付相应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该院受理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因案涉未成年人,于2023年6月1日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
后经法庭再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刘某的父亲同意分四年给付红红女儿至18周岁止的抚养费共计40万元。红红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激动地说:“这是法官叔叔送给我宝宝最好的儿童节礼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宣布本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见》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妇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此,蒋长永根据案件情形,根据《意见》通知精神,向红红和刘某分别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红红和刘某都要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蒋长永表示,今后将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学习培训,依法开展指导,一如既往关爱孩子成长,一起携手为孩子点亮更加美好的未来。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权利的规定。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主要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承办法官蒋长永表示,理解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即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亦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比如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等。二是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三是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二)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非婚生子女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一是社会组织应当对当事人的隐私予以尊重和保护,给非婚生子女健康的成长环境。二是生父母应及时认领并负担抚养义务,在继承案件中应依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三)生父母应当负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子女健康成长所需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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