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实习生 胡特旗 通讯员 王海伦
为深入推进“十年禁渔”工作要求,针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春夏夜晚多发的特点,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公安局主动出击,在深入开展禁捕宣传的同时,对辖区重点水域组织开展常态化的夜间巡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近日,龙里县公安局成功查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2022年5月18日晚,龙里县公安局湾滩河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湾滩河镇长林寨有人非法捕捞。民警立即赶赴现场,根据报警人提供的情报线索,经分析研判,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岳某身份信息和鱼获情况,并成功将其抓获。经讯问,岳某对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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