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志锋 通讯员 刘嘉瑶
近日,甘肃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全面推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整合社区资源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基础条件和显著优势。《意见》的出台,对于扩大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意见》明确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理顺工作机制,落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场所、设施等,切实将社区矫正纳入基层社会创新治理体制,规范高效开展协助工作。
《意见》从“一选派、四协助”,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事项和主要内容,即选派矫正小组成员、协助进行调查评估、协助开展排查走访、协助做好教育帮扶、协助组织公益活动等。
《意见》重点解决村(居)民委员会明确人员专门负责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6个方面的具体工作任务;建立村(居)民委员会权责清单,及与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接及衔接机制;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工作和经费保障等问题。
《意见》的制定和实施,是甘肃社区矫正工作突出建章立制、加强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具体举措,也是示范推进贯彻施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创新社区矫正治理格局的重要内容,对于更好地服务平安甘肃、法治甘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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