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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优化厦门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的通知》并进行解读。

阶段性启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政策执行期与2023年9月18日出台的阶段性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至1的执行期保持一致,执行至2024年9月17日。

对照厦门商业性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思明区、湖里区首套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5%。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一步表示,购买思明区、湖里区商品住房,本市无住房的,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5%;本市有1套住房的,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35%。政策自2023年11月15日起执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受理时间为准。

根据9月19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购买厦门岛外四区商品住房,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在支持缴存人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金方面,缴存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出,申请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缴存人或其配偶。省外购房时间在2018年6月2日之前的,本市外购房时间在2019年7月1日(含)之后的,所购自住住房所在地须为缴存人或其配偶的户籍地或工作地。缴存人有两笔及以上住房按揭贷款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笔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金业务。

在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方面,一是完善缩短贷款期限政策,还款满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可申请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业务。缩短期限后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月收入以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取消缩短贷款期限需“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业务”“缩短贷款期限后的贷款月还款额不高于贷款发放时的首月还款额”和“缩短贷款期限后,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等规定。

二是新增贷款展期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内,因借款人失业、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等原因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明确,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延长期限后超过抵押期限的,需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延长期限应同时符合抵押登记部门规定的期限。延长期限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延长期限后,当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延长之日起,应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

三是新增还款方式变更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贷款期间内可以申请将还款方式在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之间变更。

上述政策自2023年11月15日起执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的,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受理时间为准。

此前的11月15日,厦门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相关政策的通知》,全面取消限购。文件提出,调整思明区、湖里区调控措施。在思明区、湖里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审核购房人资格(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意味着厦门市解除商品住房限购措施。

对于贷款购买思明区、湖里区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5%;对于贷款购买上述区域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0个基点。

文件提出,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认定为首套,购买的第三套住房认定为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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