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金华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实施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鼓励城市更新房票安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住房交易税费等七条措施,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2021年8月3日至2022年6月9日期间在金华市区范围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自2023年8月16日不再执行限售限制政策。
调整首套房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首套房从现行的职工单方40万元、夫妻双方80万元,调整为职工单方50万元、夫妻双方100万元;二套房从现行的职工单方25万元、夫妻双方50万元,调整为职工单方30万元、夫妻双方60万元。
对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鼓励通过购买商品房、发放房票等方式进行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原则上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征收价值的5%给予奖励;集体土地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原则上不低于货币化回购安置价值的10%给予奖励。房票使用期限可由县(市、区)自行确定。
落实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结合评估情况及时调整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推行二手房房源认证制度,规范网络平台房源发布和经纪机构居间服务行为。自2023年8月16日起,在全市实行存量房资金监管,推行二手房跨行“带押过户”,简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保障资金安全。
加大低容积率、优质区块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对已出让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正向优化户型结构一次。实施《金华市新建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进一步提升住宅品质,营造更加舒适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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