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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日,华侨城A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0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段先念、王晓雯、冯文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以前年度未充分评估部分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资产存在的减值迹象,导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及时、不充分;部分项目不同报告期未保持会计估计的一致性;部分项目存在存货跌价准备测算依据不充分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此外,你公司有关房地产业务下滑原因的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减值计提等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警示函》主要内容

  “段先念、王晓雯、冯文红:

  我局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前年度资产减值不及时、不充分,部分项目不同报告期未保持会计估计的一致性,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等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9 号)。

  公司时任董事长段先念、总经理王晓雯、时任财务负责人冯文红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段先念、王晓雯、冯文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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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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